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整治“回头看”提醒书
(一)严禁在风景区、历史建筑、文保建筑、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任何形式的会所,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、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、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。
(二)严禁改变风景区、公园、历史建筑、文保建筑、名人故居等场所公共资源属性,严禁违反经营许可和合同约定,实施各类违规违法经营、管理、使用行为。对公共资源中的非经营性场所,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、合同约定等进行管理和使用,不得设置明火灶台、包厢和摆设圆桌、酒柜等接待及宴请设施设备,严禁搞“一桌餐”。
(三)严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持有、使用各类会员卡、消费卡。
(四)严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出入私人会所。
监督举报电话:123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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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5月22日